日前,省财政厅、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、省民政厅联合发文(苏财税[2013]15号),确认我校为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单位。
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对照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的条件,就基金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向江苏省民政厅提交申请,经四部门审核确认,我校申请正式获得批准。这一资格认定对于学校鼓励和吸引社会捐赠,广开筹集社会资金渠道,提升筹资规模,将产生积极影响。今后,企业用于我校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,根据相应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个人向我校教育基金捐赠支出,按照现行税法、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。